國民法官案件與刑事一般案件於程序上之差異及如何交互運用

  本會及法扶基金會臺南分會共同邀請臺南地方法院陳本良法官於民國113年6月1日,在本會會館授課,講授「從國民法官法及施行細則解析國民法官案件與刑事一般案件於程序上之差異及如何交互運用」。

  陳法官開場即說國民法官正式上路後一年,確實感到辯護量能不足,檢方可能是整個專門團隊在負責。相對地,辯方可能是比較鬆散,在經驗傳承上較為不足。可能原因是辯護人承接意願較低,由於時間及溝通成本高於一般刑事案件,投入成本高,有國民法官法庭經驗的律師仍占少數。陳法官希望透過本次演講,能夠鼓勵律師同道一起共同參與國民法官案件,尤其在促進訴訟、提高效率方面的機制共同努力。

  目前國民法官案件多數是以量刑答辯為主,而量刑答辯上所需要的調查資料,也較一般刑事案件為多。尤其在量刑因子的細緻化。而最初這幾年的國民法官案件,其量刑統計在將來會是提供之後國民法官參考的重要依據,因此,勉勵各位律師同道在量刑攻防上可多著墨,這些量刑標準將來會具有定錨效果。

  陳法官亦進一步建議,律師公會可組一個資訊小組或專責單位,由於國民法官案件辯論在資訊處理上,影像資訊處理需要有專業能力,尤其需要勘驗影片的案件,影片的定點放大,就需要軟體跟操作技巧。此外,亦可成立一個簡報協助小組,由於簡報技巧及呈現會是審理辯論階段關鍵,讓國民法官可以眼見耳聞形成心證,重要性遠過於整理整疊的書面資料。另外,陳法官亦建議本會可徵詢承辦律師有無意願將選任國民法官過程的問卷提供,統整以後可供同道參酌,亦可節省時間。

  陳法官提供可以增進律師攻防的武器,例如犯罪事實文字記載是否有產生預斷之虞的爭議,諸如得視是否多記載前科、引述證人證述、對證據評價與意見。善用並得請求法院督促檢方提出統合偵查報告書,針對不爭執事項,做統合性整理,將此證據派生證據亦具有證據能力,將訴訟攻防焦點,集中在爭執事項上的證據調查與辯論上。此外就證據調查次序,辯方亦可以提出意見,尤其在量刑證據調查及辯論上,建議辯方在檢方論告後進行,同時要留意檢方可能會進行補充論告,辯方此時若有多準備補充辯論,就能讓國民法官形成有利心證,避免檢方有補充論告,辯方卻沒有補充辯論,失去一次讓國民法官形成有利心證的機會。陳法官說明由於細則內容較多,再請律師同道可多參考其講義。

  本次研討會,尤其實體授課現場陳法官與與會道長間討論熱烈,如後段討論量刑前鑑定、精神鑑定、準備程序失權效與證據開示等問題討論,非常精采,與會同道均獲益良多,滿載而歸。(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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